民盟先贤廉洁自律事迹——“一身正气 两袖清风”说史良

发布时间: 2025-07-25    来源:浙江民盟 浏览次数:

史良(1900—1985),字存初,江苏常州人,中国当代法学家、政治家、中国女权运动的先驱。在民国时期,她是大上海著名律师,民族救亡运动、争取民主运动的积极投身者,曾因参加并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捕入狱,是著名的“七君子”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任女司法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她是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是中国妇女运动的领袖之一。毛泽东主席曾评价她为“女中豪杰”之一。她“生于民族忧患,死于祖国中兴,她的一生记录了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妇女的苦难与欢欣”(邓颖超语)。

从一个桀骜不驯的“犟丫头”,成长为具有柔情铁骨的“女中豪杰”,这既有史良自身内在修养的提升,也和她优秀家风家训家规的熏陶密不可分。史良的父亲史刚生平不慕功名利禄,“两袖清风,一窗明月”,是他对自己淡泊生活的描写,他凭做教书匠每月10个银元的薪金抚养一家10口人,生活清苦但从不自怨自艾。史良的母亲刘璇是进士之后,贤惠能干,除诗书外,还会绘画、刺绣、弹琴,在丈夫史刚外出期间,家里子女的读书认字,完全由她承担,是一位既善良又有才华的妇女。在父母亲的影响下,史良的家风廉正,这为她以后清廉的生活奠定了基础。

1927年,史良从上海法科大学法律专门部毕业走上社会。但因为是私立大学,所以直到1930年,她才领到律师证明。1931年,史良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始担任律师,经手的第一场官司就胜诉了,拿到了500大洋的报酬,这在当时是一笔颇为可观的数目,特别是对史良的家庭来说更是如此。后来,因为她的办案效率高,许多资本家都喜欢找她打官司,她的工资更是高达1000大洋。但史良并不把获得报酬和金钱当作自己从业的主要目的。在那个“穷人打不起官司”的年代里,史良免费为穷人打官司。在她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个镌着“人权保障”四个大字的银盾。她懂得穷人受欺压而无钱申诉的苦痛,因此当这些人来找她时,她不要酬劳,有时甚至还要倒贴一些。

1948年,史良在上海承办“地皮大王”周纯卿遗产案。当时,周纯卿的案子无比棘手,很多律师都不敢接,只有史良愿意接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查考,史良将周纯卿生前的财产理得一清二楚,最后胜诉。周纯卿的妻儿将上海南京西路的南海花园一幢60多个房间的三层楼房和十几栋弄堂里的房子,还有一块地皮赠予史良,作为她的律师代理费。解放后,她把南海花园房子先送给上海民盟做办公使用,其他房产全部捐献给国家。周恩来总理曾劝史良:“你以后就挣工资了,不像解放前打官司可以有律师费,所以还是留下一栋吧。”但史良还是将最后一栋房子卖了。不过,她将所得的钱财悉数分给了亲属朋友,给每一家分了500块钱,还有家里的秘书也给了。他们曾在解放前国民党追捕史良时受到牵连。不仅是这一个案子,因为史良的很多客户都非常有钱,除了支付必要的律师费之外,常常赠与她各种各样的资产,甚至还有煤矿,但她将这些都一一捐献了。对史良而言,金钱只是身外之物,能为国家出一份力才是她真正想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史良每月能拿到四百多块钱工资,她的丈夫陆殿栋每月也有两三百块钱工资,家庭收入不菲。她并没有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而是将这些钱拿去接济亲属朋友,每个月都给大姐30块钱,甚至从前旧识的黄包车夫,孩子上大学没有钱了,她都要资助。史良的大部分资产都用在了慈善事业上,每年她都将自己的积蓄尽数捐献给慈善机构。“达则兼济天下”,是史良践行的原则。而她在北京当司法部长所住的房子,尽管是花1000大洋买的,但因为她出不起4000大洋的维修费用,只能把房子交给当时的政务院管理局修缮,因此这房子只能算是公房,里面的家具也是公家的。

史良的一辈子都在为了他人奔波,对金钱财产不曾看重,而她也从来不以此来标榜自己,即使一生中经手金钱非常多,但她也没有丝毫贪恋,甚至连一件真正的首饰都没有给自己买过。1985年,史良逝世,没有给亲属留下任何遗产。她的侄辈认为史良的首饰可能值些钱,便提出分割、继承的要求。没人想到,这位素日端庄高贵的国家领导人,所有的戒指、胸针、耳环、项链加在一起,经鉴定也就值个3000块钱。这些她平日里佩戴的珠宝首饰竟然全都是赝品。很多人无法理解,为何这样一位优秀女性要戴赝品,难道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吗?很显然并不如此。后来大家才知道,史良从小到大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己的穿着打扮也务必要做到精致。但因为常年仗义疏财,她没有余钱来装饰自己,只能购买赝品。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史良的一生是极不平凡的,她致力于为公平正义而奋斗,为女性地位尊严而发言。她从未被名利所束缚,一直尽可能地去帮助更多人。她留给后人的是更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侠肝义胆、大公无私、清廉作风,“延陵有君子,铁肩担道义为生民立命;开国女部长,妙手著法统替天地正心。”



改编自《民盟先贤廉洁自律事迹读本》

原作者:周星(江苏省常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助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