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发布时间: 2024-09-13 09:21:28    来源: 省委统战部(省侨办)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全称:Zhejiang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Worthy Cause of Guangcai。简称ZSPWCG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政治性、社会性、联合性、公益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是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会员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当然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主题,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7号楼省委统战部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鼓励、引导、组织、推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发挥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三)为参与光彩事业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人士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积极反映理事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实施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加强规范有序发展,积极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营造氛围,促进光彩事业发展;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社团的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二)单位会员包括民营企业和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股人,或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为企业会员代表;由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及业务处室,省级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相关商会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家自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基金会代表、市级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代表(如有团体会员职务变动,由接替人员替补担任本会职务)。

(三)个人会员应是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公益专家等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接受本会有关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相关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省、市统战部、工商联、光彩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营经济人士和光彩事业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十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由省委统战部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省委统战部经济处处长兼任。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职。

(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可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形式为现金(支票)、基金、项目、物资等。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如数()定向落实,并邀请捐赠人参加有关活动或事后告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七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开支。

第四十一条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  负责人,一般由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五十一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二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建工作机构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部机关党委报告。

五十三  为开展党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四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负责人参加。

五十五  本团体支持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12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