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新三板改革 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4-01 09:08:06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扩大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服务的覆盖面,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增长动力。但目前新三板的相关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全国股转公司在2016年12月13日就披露了首批入围私募做市试点的10家私募机构,但至今私募参与做市试点仍未落地;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规定,是从国家层面上鼓励和保护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开展关于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核查工作,给部分新三板投资者发送书面缴税通知书,但各地税收政策并不统一,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买卖所获利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场将面临较大的交易成本,投资者交易的积极性也将受到打击。同时,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果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来约束新三板交易,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征收难度较大,虽合法但不合理。
为此,建议:
1.加快推进私募做市落地。增加可参与做市的私募机构,建立与私募做市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加大市商评价和监管体系建设,组建第三方自律机构,完善做市商评估体系和做市制度。
2.完善新三板内不同层级的配套制度。根据不同的层级,设定不同投资者门槛。精选层、创新层可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除投资者门槛外,差异化的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等都可以配套进行。如将发行制度的人数上限提高、实施储架发行等。要让优秀的企业感受到在新三板是有价值的,是能够得到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服务的。
3.恢复挂牌私募机构在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对已经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加强规范和治理,但不能动不动就采取暂停的做法,更不能有歧视性的对待,陷企业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政府在做好金融防风险的工作的同时,也要疏导流动性、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的需要。
4.明确新三板交易税收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规定,明确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限售股征税但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二级市场买卖则予以免征;自然人转让新三板股票免征增值税;基金(或类似机构)投资新三板企业所得豁免所得税等政策。另外,在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优惠的处理基础上,可根据新三板的特点制定优惠政策,如实际的免税、纳税义务的递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