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构建我省新型政商关系

发布时间: 2016-06-01    来源:省统战部 浏览次数:

大力构建我省新型政商关系

□陆聂海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有利于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确保我省经济在新常态下增速换挡;也有利于我省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形成健康政治生态,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为此,建议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相关意见,把建设“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并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当前我省新型政商关系建设中如下深层性问题。

第一,以“政”为突破口,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行使。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完善公职人员重大事项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尤其是政府重大投资事项、政府采购、重大审批事项的公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零容忍”惩治官员腐败,使其在政商交往中不敢“腐”。做好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以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改造传统“官念”,使其在政商交往中不愿“腐”。

第二,深化制度供给,营造“亲商”政策环境。加强制度创新,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营造“亲商”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深化制度供给,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重视“商”的转变,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紧密结合。引导民营企业提高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建立权责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新时代浙商精神,提高商业道德意识、契约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典范效应,如实向政府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参政议政,支持地方发展,主动回报社会。

第四,创新政商关系维系方式。政商交往要有道,道即规则,要确立政商交往的规范和原则,明确正当交往的范围,将职责交往的行为标准及违规交往的处理原则具体细化。加强对企业行贿的惩罚力度。允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政商博弈,引导民营企业家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和法律程序去解决与政府互动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政商交往多层监督体系,建设政商交往阳光平台。除了继续做好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等刚性监督外,重视政商交往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政商交往中的舆论问题,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舆论公开曝光的问题及时调查,对已有的问题坚决整改,对严重问题坚决查处。

第六,积极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加强各级商会协商民主建设,建立政商公开对话制度,建设透明的政商协商平台。通过内部协商来汇聚商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和政策需要,通过代表和官员的协商来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加快行业协会和行政机构脱钩,积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的分离,加强各级工商联在脱钩中的作用,防范脱钩风险,各地联系实际探索脱钩后行业协会的监管方式。

第七,建立健康政商关系评估指标体系。发挥中立性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建立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优化。建议从主体、制度和行为等几个维度建立我省健康政商关系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对外公布政商关系健康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