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预付费式消费
发布时间: 2016-03-01 09:20:00
进一步规范预付费式消费
□金爱武
近年来,名目繁多的预付费式消费逐渐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成为新的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在免去携带现金找零的繁琐的同时还能享受到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优惠折扣和待遇,也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是一种普遍流行的商业模式。但是由于这种商业模式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12315投诉举报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仅丽水市预付费式消费引发的投诉219件,与2014年同期67件相比增幅达到226.8%,因预付卡引发的群体性消费纠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及行业广泛。名目繁多、用途广泛的预付卡消费现已遍布各行各业,小到美容美发、干洗店、洗车行、餐饮店,大到酒店宾馆、培训机构、健身中心、影剧院,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二是涉嫌融资行为。经营者通过办理会员卡形式,回笼资金,降低成本。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预付卡资金成为部分经营者融资的手段。据基层监管所调查信息,如,一家注册资金5万元的美发店,会员卡办理金额达500万左右。一旦资金链断裂,势必引发众多消费者上访投诉。
三是经营者主观恶意侵占趋向增加。如,诺亚方舟餐饮店在注销、关门前一个月,向消费者推出“充卡5000元赠送5000元”活动;“纽约纽约”摄影店在关门前一直办理“摄影定金优惠活动”。经营者事前大肆敛财,事后销声匿迹,主观故意明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是买卡容易退卡难。由于预付费式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双方的消费意向达成之后,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情势,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希望终结和经营者的消费合同。但在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规范整治预付费式消费过程中,当前又存在着一些盲点、难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不健全,责任难以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虽然该办法对商业预付卡的发卡单位的资质要求、备案、发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但是该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于事实大量存在的实施预付式消费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制约。
二是违法成本低。过低的违法成本,既无法使得恶意转移财产受到应有处罚,又无法对其社会活动作出有效限制,使其投机钻营行为难受约束。作为消费者个人损失金额往往不足以到达“倾家荡产”的程度,通常不会以个人名义提出司法诉讼。经营者通过办理会员卡形式,恶意侵占众多消费者财产,一走了之,逃脱追责,逍遥法外。
三是部门协作机制缺失。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针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协作机制目前尚处于缺失状态。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法院和债权人无法准确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无法在渠道内有效监控“老赖”财产转移的状况。
现有法律和措施过于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费式消费活动。为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维护预付费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提出如下建议:
1.构建预付式消费卡综合监管平台。对预付卡的规制目的在于社会的维稳、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分类监管机制,逐步搭建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综合监管平台。
2.建立征信制度。进一步加强预付卡管理,特别是要将个体经营者的发卡行为纳入监管范畴。一是建立准入制度,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售必须设置一定的门槛,例如经营者要有较长(规定几年以上)的经营历史、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规定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额)。二是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应具备的资质、预付式消费最终解释权归属、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的申报、备案、销售、管理等规定及惩处举措。
3.探索并推动第三方监管制度。一是预付款统一由银行“专款专户”监管,商家以实款向银行购买或采取当日解款方式保证资金到位。消费者每一次消费后,由第三方转账结算给经营者。二是发卡担保制度,可以采用交纳预付费保证金、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担保方式,经营者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应当提供对等的担保,在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状况时,启动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避免消费者余款损失,达到防范消费者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