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体要慎重报道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被判全责的新闻

发布时间: 2014-11-01 12:00:00    来源: 省统战部

主流媒体要慎重报道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被判全责的新闻

□姚克

 1019央视晚间新闻播出一则“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被判全责”的消息,我认为主流媒体应慎重报道。主流媒体将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任务闯红灯引发的车祸,以被判交通事故全责的角度进行大肆宣传,将不利于急救车辆司机为争取患者生命与死神赛跑,也不利于民众自觉形成避让救护车辆的意识和行为,生命“通道”梗阻的悲剧只会越演越烈。

  近年来,为畅通救护生命通道,我持续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进行呼吁,强烈感受到我国民众自觉礼让急救车辆意识淡薄,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生命通道被堵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而致死亡的悲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然而,在实际中,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被判全责的报道已不是个案,这将助长民众不避让的行为,相反却令急救车司机心寒。此前,主流媒体曾大力宣传德、英等国社会车辆避让救护车的自觉行为,警醒社会车辆“生命至上”的人文关怀。作为医务工作者,我知道对于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从医学角度讲,心脏病、心肌梗塞、脑出血等很多疾病都有“黄金十分钟”的抢救时间,若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严重威胁患者生命。急救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是为患者争抢“黄金十分钟”。只要急救车辆在发出紧急信号或拉响警笛情况下,由于社会车辆避让不及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判救护车辆负全责,而应判社会车辆负主要责任,以此促进社会车辆自觉礼让行为的形成,更不能以救护对象病情轻重与救护车司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挂钩,何况救护车司机无法判断患者是重病还是轻病。

  为此,建议法律进一步细化社会车辆必须让行的细则,强制社会车辆遇到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发出紧急信号或拉响警笛时,必须立即让路,否则将追究不避让导致的直接后果或间接后果,明细相应的惩罚条款;进一步明确避让导致的部分免责条款,有力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加大处罚力度,建议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惩恶意不让道车辆、挤占应急车道、漠视紧急信号或鸣笛等行为。明确社会车辆和驾驶员为避让急救车辆引发闯红灯、毁损隔离带绿化、甚至多车碰撞等相关事宜的惩罚或免责条款。交警部门处理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要追究双方的相应责任,而不能判救护车全责。主流媒体更不能一味求全责备救护车的责任,而要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自觉避让意识,保持生命通道的畅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监督管理,加大对滥用通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生命通道”的圣洁。

  (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浙江省委会主委)

本栏责编/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