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村老人平等享受公共财政阳光

让农村老人平等享受公共财政阳光

发布时间: 2008-07-31 04:30:28    来源: 联谊报

    海盐县政协委员俞胜佳:去年9月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未享受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养老生活补助等专项定期补助(保障)、年满70周岁的城乡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让这部分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是当地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中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老人的具体体现。
       然而,在为这一重大举措叫好的同时,也为实施中的一个重大缺陷感到遗憾。这就是,在对老年人的具体发放标准上出现了不应有的城乡差别,而且差距还不小: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城乡差距达0.6倍之大。
       这是不应有的差别。在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今天,政府对无社会保障的老人的补助不应该有城乡之别,因为这体现的是政府对城乡一体化的一种姿态、一种导向。人为地制造补助的城乡差别,只会强化人们“城乡差别”的观念,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其次,从享受国民待遇的角度讲,城乡不应该有差别。农村老人也是国民,不能因为他们身在农村、是农民而不给予享受国民待遇。再次,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角度讲,也不应该有城乡差别。农村老人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牺牲,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剪刀叉的政策,使他们作出了比城镇老人更大的牺牲,现在享受公共财政的机会也比城市老人少得多(比如免费乘坐公交车)。不能因为他们生活在农村,就要继续承受历史遗留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
       从7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去劳动能力的角度讲,更不应该有这种城乡差别。这是政府对老年人的一种象征意义的补助,而不是对他们的生活困难的补助,因而不应该考虑城乡消费的差别和是否拥有生产资料,更不应该考虑70岁以上的老人有土地、可通过劳动来获得收入这个因素。如果要考虑这个因素,那也应该考虑城镇老人有获得收入的更多机会和有利条件。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让农村老人享受国民待遇,平等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使城乡一体化得到切实体现,建议对城乡居民老年补贴实行同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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