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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法制环境扫描
来源: 情系中华 发布时间: 2004-05-13 04:19:16

 
2004年5月8日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法制环境也在不断改善,进步很大。但随着体制的转换、结构的调整、环境的变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非公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因此加强和改进非公经济法制环境任重道远。
    前不久,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和杭州市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就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我省发展非公经济的良好法制环境作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给点阳光就灿烂

 “一有土壤就发芽,一有阳光就灿烂”。浙江私营经济的发展与政策对其的首肯是一致的:政策给它多大的空间,它就有多大发展。
  从最近10余年浙江省个私经济相关政策来看,其核心主要有三点:一是“松绑”,即取消对私营经济的各类限制;二是“培土”,尽可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营造宽松的政治经济环境;三是“扶持”,有的放矢、重点扶持有希望、有前途的企业。伴随着开明、理性的政策“土壤”,我省个私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起茁壮成长。

1978年-1982年:
个体户现身

 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内,私营经济一直是批判的对象,在中国大地几乎绝迹,浙江也不例外。
  1978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思路之后,经济发展一下子被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浙江省委党校董明副教授在《政法格局中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一书中写道:这一时期知青“回城热”开始高涨,城镇就业压力大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根本无法消化;一部分人为了养家糊口,自己先干起来了。于是,开饭馆的、卖服装的、修自行车的……个体经济活动在夹缝中滋生,开始改变浙江大街小巷的面貌。
 国务院于1981年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次正式认可了个体户的合法地位。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腾达集团董事长叶洋友等等不少企业家,就是在这一时期浮出水面的。他们铆足了劲,甩开膀子,开始辉煌的创业历程。但是尽管如此,个体户在人们心目中仍然没有地位,还是无法摆脱传统观念带来的阴影。

1983年-1988年:
个私经济小高潮

  这一时期,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始逐步承认、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1987年10月份召开党的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尽管“一定程度的发展”措辞谨慎,但毕竟前进了一大步:正式承认了私营企业,而且明确提出保护的方针。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根本大法再次对实践做出积极反应,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经济发展推动了历史又一次突破。
  随着政策上的调整,浙江的民营经济一片欣欣向荣,“万元户”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不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开始眼红个体户,一部分知识分子和机关干部也萌生了经商的念头,“下海”一时蔚然成风。

1992年-1997年:
个私经济再突破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有如黄钟大吕,扫除了“姓社姓资”的杂音;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不仅给私营企业家和个体户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更坚定了我省各级领导发展私营经济的决心。
  1993年浙江省委下发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同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一个配套措施;1997年,省工商局发起的820工程……这一系列举措使我省个私经济的发展掀起了新高潮。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实现了新的突破。报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重申:“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私营经济从“补充”地位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乘着政策的“东风”,我省各地的私营企业都出现了摘“帽子”热。到1997年底,我省的个体工商户有153.23万户,私营企业有9.18万户;全省产值超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达到了753家。

1998年至今:
民营经济大发展

  随着私营经济新地位的确立,中央出台了一连串的文件来规范和推动私营经济的发展,并提出要“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有了中央政策上的明确支持,作为私营经济大省的浙江就更如鱼得水:1998年1月,省委下发《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随后又有多个“培土”文件问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民营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作者:金兆)

存在的问题

    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有:
    一、未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
 一些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不公平的做法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如《农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实行国家专营。但有许多个私企业通过挂靠戴上“红帽子”后就能允许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万元就可以。而私营企业不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即使允许取得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也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能低于10万元。

 二、税收征管有“成分”偏向。
    1、财税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中小私营企业中,生产性企业达不到100万元生产值,流动性企业达不到180万元销售额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能成为小额纳税人。而企业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也难以进行抵扣。据对9340户一般纳税人“九五”期间增值税税负情况调查,工业企业平均税负率为3.97%,商业企业平均税负率为1.05%,而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纳税率为6%,商业企业纳税率为4%,分别高出1.51%和3.81%。
    2、不少个私工商户及企业税率的征收要高于相同国有和集体企业。而税前之列支项目、标准、计税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率要少于或低于国有、集体企业。如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按营业额或销售额2‰征税,而个私企业一律按3‰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0157号文件规定,对私营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规定或者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规定,严重制约了私营企业扩大投资,做大做强。

    三、融、投资限制过严,渠道不畅。
    根据现行的金融、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营企业很难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也受到严格控制,到股票主板上市也极其困难,而直接融资的创业板市场又未形成。社会融资控制过紧,不允许个私企业向社会集资,但又缺乏引导民间资金转为生产资本的有效办法和途径。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企业急缺资金,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闲置,无处可投。金融体制的不对等,已严重地制约了非公经济的发展。

    四、财产和权益方面缺乏法律保护。
    1、经营环境不够理想,缺乏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近几年,各级政府的政策绝大多数是扶优、扶强、扶大、扶龙头、扶骨干,企业越大事越好办;而量大面广的中小个私企业则很难得到优惠、扶持,反差很大。
    2、形式主义严重,如面向企业简化审批,各地纷纷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或办事中心,但工作不到位,很多地区外改里不改,仍是表面文章,工作老套或者是未被授权,成了一个“接待中心”、“传达中心”、“收转中心”。审批项目虽然消减了不少,但上减下不减,环节不少,办理时间很长。
    3、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城乡分割障碍较大。养老保险、大病统筹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可是在很多非公企业中,应保人员却推而不动,究其原因,流动人员主要指外省农村在企业打工者缴费后,一旦离开本地、本企,统筹保费方面的已缴费用,不能转入其所在地,得不到应有的待遇。由于缺乏全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故而应保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4、侵犯合法权益现象严重。从事对非公经济个私企业审查、审核、审批及核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都有收费项目。
    5、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危害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助长了经济生活中的歪风邪气。不少非公经济企业老总们反映,存在着三怕现象:一怕行政执法部门检查,随时随地找;二怕广告公司、新闻界赞助,要企业出钱天天找;三怕上级领导、政府部门要安插人员,安排工作,托人纠缠找,使企业老总被迫应付整天忙。
    6、土地征用,障碍重重。一些部门固然存在着“傍大款”现象,但也同样存在着“避嫌疑”现象,尤其是在土地征用、项目安排上,宁与亏损的国企,不与盈利的私企,宁与外企,不与私企之偏向较多存在,致使私企外流其他省市情况严重。
(作者:严维鹏)

对策和建议

    进入新世纪后,全国各地都已解除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限制,浙江省一枝独秀的状况已不复存在,相比而言,机制活跃的优势也已经丧失。因此,要继续保持浙江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必须要形成一个新的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动力,必须以“人有我优”取代“人无我有”。
 为了实现浙江经济的再次腾飞,为浙江省非公经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筑法治新秩序,让非公经济真正享受国民待遇。
    1、要根据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所带来的新特点,树立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时,在机构设置和市场准入上、在金融领域、土地征用等方面,都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使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条文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与党和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相适应,还非公经济企业真正国民待遇,让一切经济活力竞相进发。
    2、在法律支持方面应该有新的动作。在进一步加快立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同时,要针对非公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从建立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高度来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法规,真正体现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干扰、不区别对待”。
 3、司法要严明、公平、公正,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司法人员也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好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树立市场主体在财产保护上一律平等的司法理念,并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者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诉讼难、执行难、时间长等问题。其次还应从非公经济特点出发,开展加强和改进企业法制服务工作。主动“送法进企”、“以案说法”,推进企业法制工作。

    二、突出体制新探索,处理好六项关系。
 如何使非公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自觉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能公平地受到市场规则的对待、能科学地接受政府政策和宏观调控、能持续快速地健康发展、能走向世界与国际市场接轨,是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以及企业探索和改革的重点,为此,要妥善地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政企关系。
    在没有所有权约束的条件下,政府如何对非公经济进行宏观的调控与管理,如何进行结构的调整、改革的推进、技术的提高最终达到经济的发展。如何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建立市场秩序、依法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非公经济内部蕴含的机制活力,对此,政府必须切实地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
    2、党企关系。
    如何在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怎样发挥非公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既是巩固和增强党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工企关系。
    工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切实承担起维护职工群众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要正确、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活动。
    4、银企关系。
    努力改善非公企业融资环境,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保证银行认真发放信贷社会职能的履行,以及非公企业确保贷款契约责任的承担。
    5、社企关系。
    正确处理好非公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和取消非公企业不合理的社会负担,为非公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优良环境,取消歧视性市场准入障碍,构建在竞争性领域所有企业一律平等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取消对非公企业在立项、进出口、用地、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非公企业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等方面应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在国内外展览、展销洽谈摊位等资源分配上应有适当的份额。特别是针对浙江省实际,要为非公经济企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对部分欠发达地区发展非公经济的土地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
    6、协企关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自愿组织、自主参加行业性自律来协调各法人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的发展和全行业的发展相互统一。政府要放宽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并下放部分职权。如: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考核、成果鉴定评比、行业自律等。要把更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担的管理职能,如行业统计、价格协调等交付给行业协会自己管理。政府要在解决国际商务争端中大力支持行业协会运用世贸规则保护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待遇,从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引导企业、协调经济的作用。
 四、树立信用新形象,推动市场新适应。
    非公经济企业要成为市场上特别是国际市场上的强者,必须要了解市场变化、认识市场规则、掌握市场规律、遵守市场秩序,其关键更在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善自己内部环境,做到与时俱进,更要有应对之举。如:观念新树立、结构新调整、技术新提高、产品新开发、资本新组合。                                          (作者:严维鹏 杭州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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