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答

发布时间: 2003-05-04    来源:省统战部 浏览次数:

  问:国家关于给部分党外人士增加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9月,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精神,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下发了文件,对我省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黄埔同学等。
  二、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45元。(2)现(曾)担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25元。(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领取生活费在411元及411元以下的,增加53元;412元至493元的,增加58元;494元至579元的,增加64元;580元至673元的,增加74元;674元至771元的,增加92元;772元以上的,增加116元。(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2002年10月23日算起。(5)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问: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5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6在受到政协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7)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权利;(8)对本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的权利。
义务可归纳为: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执行本会决议;3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决议;(4)学习政协理论、时事政策、经济科技知识和统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