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务增值服务促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发布时间: 2024-03-04 17:14:53    来源: 《浙江日报》

3月1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惠及浙江1034万户市场主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营商环境立法,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发展之“进”,保经济之“稳”,体现了浙江作为经济大省为全国勇挑大梁、多作贡献的使命担当。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条例》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部署了可操作的诸多新举措。此次《条例》重在政务服务增值化,下面以“加减法”的方式总结其内涵和精要。

做加法优化服务质量

政府切实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从制度和法律上把“三个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继续落实、落细,以政府责任的“加法”为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更好地保驾护航。

政务服务更贴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明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条例》还特别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求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推行档案数字化,并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市场主体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给相关市场主体。从过去的企业找政策迭代为政策找企业。

要素保障更充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从而以政务的增值服务熨平市场运行中的各种“突起”,努力让市场主体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营商环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是一国或地区人文生态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一体协同杠杆的有效加持。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倡导清单“三张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同时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应推进全域文明创建,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舆论环境。

另一方面,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桥梁和联系服务功能,协会、商会则应加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反映行业与会员企业诉求,从而打造多元协同、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涉企服务生态圈。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合作共赢是最大公约数。中国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现内引外联、双向开放、互利共赢;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贸易标准体系,从而助力高质量“引进来”、护航高水平“走出去”,实现开放提升的能级跃升。

做减法提升服务效能

政府尊重市场规律,权力行使保持必要克制,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有所为有所不为。《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条件。还特别强调了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指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让市场竞争更充分。《条例》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畅通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范。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监管执法更规范。推行“综合查一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并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激励约束机制更完善。营商环境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因地制宜。《条例》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同时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作者董明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二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