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发布时间: 2024-03-27 11:48:52    来源: 浙江人大 浏览次数: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涉及条款: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具体解读:

涉企服务一类事,是指围绕满足企业全生命周期某个阶段、产业链特定节点的重大需求,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务服务一件事基础上,不影响公平竞争前提下,叠加关联度高的中介、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事项,打造形成订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为企服务新场景。

目前,省级层面已编制形成24个一类事,各地围绕企业发展全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形成了一批一类事服务场景,企业可通过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专区获取服务。

主题: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涉及条款: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市场主体已经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具体解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要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是指用一份报告替代本省有关部门归集的40个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不含简易处罚)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举措。

当前,办事主体在办理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时,需要根据涉及事项分别开具相应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可解决证明开具办理流程复杂、时间周期长,“多次跑”“多头跑”等问题,如省委金融办浙里企业上市集成服务“凤凰丹穴”系统已嵌入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接口,实现对上市企业的无感查询,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目前,专项信用报告已在“信用浙江”网站、“浙里办”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各设区市信用网站等渠道开放申请,办事主体可通过电脑网站或手机端申请实现“线上办、即时办、免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