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 2024-11-29 08:48:4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强大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一)企业家精神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重要战略资源。企业家强则企业强,企业强则经济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八战略”实施20多年来,浙江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浙江企业家艰苦创业、创新创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生动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新时代新征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于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传承发展“四千精神”和新时代浙商精神,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着力营造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团结引领全省广大企业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合力推进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充分尊重企业家
(三)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于每年11月举办弘扬企业家精神系列活动,发挥世界浙商大会等重大平台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活动载体,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充分释放企业家创新创造活力。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研究、吸纳企业家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探索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吸收优秀企业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决策咨询。
(五)坚持以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健全企业家评价营商环境机制,发挥企业家在营商环境评价中的主体作用。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
(六)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建立健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制度,落实“有事必应、无事不扰”,避免对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跨区域、跨境执法协作。建立完善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七)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机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对于企业家提出的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及时办理。
(八)建立健全涉企舆情研判联动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企舆情进行调查核实,对蓄意炒作、造谣抹黑、诋毁企业家形象声誉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
四、有效激励企业家
(九)加强对优秀企业家的宣传褒扬,发挥主流媒体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讲好企业家故事,增强企业家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十)注重推荐优秀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等,开展聘请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工作,引导企业家依法履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十一)完善激励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体系,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办企业,创新探索按企业家创业创新贡献认定为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家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五、关爱包容企业家
(十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人才创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
(十三)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落实常态化走访慰问调研服务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发展问题收集和协调解决机制,发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强对企业家的人文关怀。
(十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充分运用各项激励手段,激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六、大力培养企业家
(十五)加强对企业家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发展信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十六)引导企业家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大对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的惩防力度,建设清廉企业。
(十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家培养培训体系,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让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提升现代化能力,发挥老一辈企业家“传帮带”作用,推动年轻一代企业家政治事业责任文化传承。
(十八)引导企业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乡村振兴等,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七、精准服务企业家
(十九)鼓励企业家推进科技创新,支持更多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支持数字化转型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十)搭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协同发展平台,推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民营企业家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十一)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合作,鼓励发展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耐心资本,完善金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协同促进机制,引导企业家了解、用好金融政策。
(二十二)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并动态完善企业家人才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企业家提供数据共享等服务。
(二十三)支持企业家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的企业家队伍。加强境外投资监测及研究分析,深化“丝路护航”行动,为企业全球布局提供法律、税务、金融等方面专业指导和集成服务,完善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体系。
(二十四)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推动实现各信用信息平台协同信用修复。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六)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落实浙江省亲清政商交往若干行为指引,完善干部担当作为激励保护、严管厚爱机制,鼓励保障广大干部积极履职,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持续营造亲不逾矩、清而有为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为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