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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发布时间: 2018-01-01 08:10:36    来源: 省委统战部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目前,上海、重庆、安徽、陕西等省高院均已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

浙江省高院曾于2014年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在人口、房产、土地、车辆等基本信息查询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广大律师要求省高院就民事诉讼重新制定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查令申请难。部分法官因为各种原因,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中关于用人单位资料查询的调查令申请难度大、成功几率低。二是适用阶段窄。目前浙江省调查令仅限于立案阶段,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均不能申请调查令。三是调查范围小。部分基层法院将调查令文本进行人为限制,如将调查令调查范围限制在企业登记情况、居民身份证内容等五个方面,将地域范围限制在本地。四是认可度低。许多部门不认可调查令,如有的律师持调查令赴部分国有企业,甚至政府机关办事窗口调查取证得不到配合。五是立法缺位,制度冲突。律师调查令制度处于区域性实施的探索阶段,尚未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浙江省《意见》位阶低,效力差,且与许多上位法存在制度冲突。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因此,许多银行认为律师仅凭调查令查询无依据,拒绝配合。

为此,建议:

1.扩大调查令适用阶段和使用范围。将调查令适用阶段扩大到起诉、审理、执行阶段,且律师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中均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如重庆、安徽已将调查令适用阶段放宽。同时,调查令调查的证据范围可扩展至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物质性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国家机关所做的证人笔录,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所做的证人笔录等。

2.联合制定规则,促进多方配合。由省高院牵头,联合公检法、人社、国土、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出台支持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如山东省高院等十三个部门于2015年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效果良好,值得借鉴。

3.赋予调查令适当的法律效力。如被调查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根据民事诉讼法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同时,应保障被调查人的程序权利,允许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申辩。

4.明确调查令审查标准。应从申请调查令调取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证据线索、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是否适用调查令等方面制定规范。

5.加大宣传,规范调查令的使用。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调查令制度的普法宣传,要对调查程序、调查范围、不配合调查的后果等进行重点宣讲。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调查内容及保密措施等,对律师滥用调查令,不当使用调查内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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