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三次行使总统否决权
孙中山三次行使总统否决权
发布时间: 2015-04-15 12:00:00
孙中山在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期间,曾三次依法行使否决权,留下了民初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运行的记录。
█ 李学智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和运行,其所依据的1911年11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中规定: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呈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临时大总统须颁发执行。此即所谓总统制政体中的总统否决权。孙中山在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期间,曾三次依此法行使否决权,留下了民国初建之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运行的记录。
否决以五色旗为国旗的议案
武昌起义爆发后,湖北革命党人使用的是十八星旗,江浙地区在宣布独立后,则普遍使用了红黄蓝白黑五色旗。1911年12月4日,在上海江苏教育总会召开了共和联合会大会上,陈其美、程德全、汤寿潜等人与留在上海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部分代表商定,以五色旗为中华民国国旗。他们认为,此旗“既可表明革命行为系为政治改造而起,非专为种族革命;又能缓和满、蒙、回、藏各族的心理,与汉人共同努力赞助共和。”此议没有遇到任何反对意见,此外,还确定以青天白日旗为海军旗,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并将图案刊布于报端。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1月10日,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的各省代表会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定式”,并咨请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饬部颁布各省施行”。但是,孙中山否决了这个议案,于1月12日咨复各省代表会云:
贵会咨来议决用五色旗为国旗等因,本总统对于此问题,以为未可遽付颁行……而欲俟满虏既亡,民选国会成立之后,付之国民公决。若决定于此时,则五色旗遂足为比较最良之徽志否,殆未易言。
一、 清国旧制,海军以五色旗为一二品大官之旗。今黜满清之国旗,而用其官旗,未免失体。
二、 其用意为五大民族,然其分配代色,取义不确,如以黄代满之类。
三、 既言五族平等,而上下排列,仍有阶级。
夫国旗之颁用,所重有三:一旗之历史,二旗之取义,三旗之美观也。武汉之旗,以之为全国首义尚矣;苏浙之旗,以之克复南京;而天日之旗,则为汉族共和党人用之南方起义者十余年。自乙未年陆皓东身殉此旗后,如黄冈、防城、镇南河口,最近如民国纪元前二年广东新军之反正,倪映典等流血,前一年广东城之起义,七十二人之流血,皆以此旗,南洋、美洲各埠华侨,同情于共和者亦已多年升用,外人总认为民国之旗。至于取义,则武汉多有极正大之主张;而青天白日取象宏美,中国为远东大国,日出东方,为恒星之最者。且青天白日,示光明正照自由平等之义,著于赤帜,亦为三色。其主张之理由尚多,但本总统以为非于此时决定,则可勿详论。因而知武汉所主张,亦有完满之解说,究之革命用兵之际,国旗统一,尚非所急……故本总统以为暂勿颁定施行,而俟诸民选国会成立之后。
咨文后并附有青天白日旗的样式。
孙中山的真实想法是欲将青天白日旗作为中华民国国旗,这在咨文中表现得很明显。他甚至在总统府自己的办公室内悬挂了一幅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子,“总统府职员及宾客多见之”。
待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后,北京临时参议院续议国旗统一案,并于6月5日最终议决以五色旗为中华民国国旗。那就是后话了。
否决建都北京
南北议和成功后,2月12日清帝逊位。2月13日孙中山践约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举荐袁世凯为下一任临时大总统,并提出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但临时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张,在参议院内遭到大多数议员的反对。2月14日,临时参议院开会讨论建都地点,“先后发言者俱主张北京,间有主张南京者”,投票结果是:共有28票,其中20票主北京,5票主南京,2票主武昌,1票主天津。参议院的决议称:“前经各省代表指定临时政府地点于南京者,因当时大江以北尚在清军范围内,不得不暂定临时政府适宜之地。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定政府地点于北京”,从而否定了孙中山的主张。
孙中山、黄兴闻知后,当天即召集参议员中的同盟会员开会,“严责不应为袁张目,黄兴尤怒不可遏,双手插入军服口袋中踱来踱去。李(肇甫)、黄(复生)以交回复议为请,黄兴遂曰:‘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段,议院自动翻案,尽于今日;否则吾将派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孙中山则行使总统否决权,咨复临时参议院复议此案。2月15日,临时参议院开会时,“忽有广东、广西议员起言,临时政府地点须重议,非改在南京,吾辈愿以身殉会场。众谓不可如此,即欲重议,亦须俟总统不以前议为然,交令复议乃可。言未毕,而交复议之咨文已到,遂重议。”其结果27票中,19票主南京,6票主北京,2票主武昌。复议虽推翻了原案,仍以南京为都城,但孙中山和黄兴的做法业引起了参议员们的普遍不满,甚至有一些参议员主张辞职。这无疑加剧了临时参议院与临时政府的对立情绪。
但到3月初,孙中山迫于各种压力,放弃了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临时政府设于南京的要求,于3月6日向临时参议院提出政府咨文,其中称:“袁世凯君可否就北京行正式就职礼与临时政府地点暂设北京一节,请由参议院决定。” 4月2日,临时参议院正式议决临时政府地点,其结果是:主北京者20票,反对者6票。孙中山定都南京的主张归于失败。
否决对司法部次长的弹劾
1912年2月中下旬,临时参议院因临时政府司法部次长吕志伊“拟捕惩”参议院鄂籍议员刘成禺,对吕志伊提出弹劾,但被孙中山所否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刘成禺在临时参议院的一次会议上,“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吕志伊得知此事后,遂于2月10日致函湖北军政府军务部长孙武,并请转呈兼任湖北军政府都督的副总统黎元洪,指控刘成禺“违背国宪”,而请示处理办法,函称:“该参议员若果为民国之参议员,尚何本朝之有,若清国之参议员,则不惟民国之参议院中不能容此违背国宪之人,恐贵省人士亦不承认此人也。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原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讯办。对于此事,本宜即行使弟之职权,惟念此次民国之成立全仗贵省人士首先起义,厥功甚伟,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惩,特先函达吾兄声明理由,祈代转呈黎副总统请示办法如何”。
黎阅此函后,大不以为然,径致电孙中山及司法部总长伍廷芳称:“查刘君此次由本省举为参议院议员,议论过激或所不免,至如来函所云明朝本朝等字样是否属实,未能臆断,即有该项字样,亦不过历举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检点,由议长当场纠正足矣。该函径指为违背国宪之人,殊堪诧异。夫文字兴狱实亡国之大羰,……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议员为全国代表,应如何尊重其权限确保共和体制,吕君系司法之人,何反欲藉一字之差,罗织成狱。”
随后,临时参议院闻知此事,遂以“吕志伊既不明议院法,并不知司法部是否有逮捕之权,实属违法”,对其提出弹劾。临时参议院在《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咨大总统请核办文》中称:“此案关系行政官逮捕议员,苟非有违背国宪之确据,而欲施行其逮捕,实为各国宪法所不容。……此等言论之有无如姑置弗论,即令有之,亦不过出言偶尔失慎,断不能指为违宪之确据。且议员在议场院发言,对于院外不负责任,该次长身为司法行政官,何得滥行干涉。又以湖北省首先起义,未敢遽行捕惩治,并向黎副总统请示办法,种种违宪,实难姑容。……倘置不纠绳,则立法机关可以随时横遭蹂躏,民国前途何堪设想。”
孙中山否决了此弹劾案,发回《咨复参议院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文》。此咨复文为吕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此次司法次长吕志伊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施行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该私函所述,仅系发表个人之意思,并无行为。在法律上亦无徒据个人之意思,不问其有无行为遽认为有效之理。来咨以‘欲施行’三字断之,未免重视意思而忽略行为矣。贵院议员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即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为。”此弹劾案临时参议院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议决,遂告无效,风波渐息。
孙中山在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期间,三次行使大总统的否决权,否决国家临时参议院议决的议案。其中之是非曲直,虽见仁见智,但毫无疑义,这是民国历史上一段值得关注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