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内部监督需完善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需完善

发布时间: 2014-12-08 12:00:00    来源: 何志斌

    至2008年底,我国八个民主党派先后成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并通过了各自的党内监督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我国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督机制迈出了新的步伐,对于民主党派的自身发展,对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总体来说,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远未形成体系,这也使得民主党派内部监督面临许多“尴尬”。
    其一,监督机构缺位导致渠道不畅。与执政党已经建立起党内的权威监督机构而且其运作已经日臻成熟相比,民主党派在这方面却严重滞后。各民主党派中央只是在2008年12月后才建立起中央监督委员会,省市地方组织的各级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仍处在漫长的酝酿过程之中。相对于执政党全面、独立的执政权,参政党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主要的工作形式,没有独立的专属资产,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和担任实职的成员也都纳入国家整体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这些特点决定各参政党在监督幅度、监督对象数量方面比较狭小。但并不能因此而削减党内监督的层级设置。
    其二,制度建设滞后导致无法可依。近年来,各民主党派章程中对议事规则、成员权利义务做了一些规定,陆续建立了包括财务、办公室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但2008年12月之前,从中央到省市地方组织都没有制定具有高度权威的、统管全局的监督和纪律检查条例,也没有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而是仅以“要加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一言概之。所谓加强内部监督,还仅仅停留在阐述其重要意义上,而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等具体操作的东西却言语模糊,不成体系。目前,虽然有了各自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但这仅仅是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一个开端,内部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制度建设的滞后就导致了“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和“不会监督”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其三,违纪成本过低导致权威不足。对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与违纪责任人的核查与处理,应被视为参政党内部监督的关键,理由无须赘述。没有对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责任人的惩处行为,前面所述的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将是一纸空文,成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也将是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因此,对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责任人的惩处,应该是整个参政党内部监督体系中必须切实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此基础上,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由于民主党派对成员缺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方面的约束,民主党派干部违反民主党派章程,对其实际利益影响甚微,由此也造成有些民主党派成员党派观念不强。这样,更何谈由章程衍生出来的内部监督的权威?个别参政党成员,一旦被推荐担任了政府部门实职,就很少参加民主党派活动,甚至极力回避自己民主党派成员的身份。而目前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这一现象却是有心无力。权威不足,没有威慑力,监督的实效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