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外联谊会章程
浙江海外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3-11-04 12:00:00
(2013年10月25日浙江海外联谊会五届一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ZHEJIANG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COFA。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广交朋友,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浙江各界人士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发展浙江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广泛联系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2、积极促进浙江社会各界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介绍浙江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浙江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本会是中华海外联谊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分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个人理事由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确定。团体理事为我省各市海外联谊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港澳台海外及本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各界代表人士和社团代表。
第七条 理事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理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3、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一般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由党政领导兼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如其届中调离原工作岗位,则其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职务自动卸任,缺额经协商由接任该岗位的同志接替,调整情况提请下次常务理事会或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4、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5、聘请名誉会长、荣誉顾问、顾问(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聘请);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3、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4、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5、聘请名誉会长、荣誉顾问、顾问;
6、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7、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或撤消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本会设青年委员会、资源委员会、海联公益基金委员会三个二级组织。二级组织负责人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根据本会会长和秘书长的提议,并经二级组织成员推选,产生二级组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理事交纳的会费;
2、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捐助;
3、其他。
第十七条 会址:杭州市省府路7号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通过,并在理事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